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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青县支行与薛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青县支行,薛彦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7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青县支行。地址:青县104国道东侧。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1309228067869541。法定代表人:袁朝辉,行长。被告:薛彦军,男,1971年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青县支行与被告薛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青县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青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青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蔡铁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穆洪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