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3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1263号原告程某,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代理人崔秀丽,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代理人康秋山,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750元。审判员 刘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卓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