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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3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程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3民初1263号原告程某,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代理人崔秀丽,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7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代理人康秋山,石家庄市正定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750元。审判员  刘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卓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