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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国勇与蔡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勇,蔡龙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558号原告:李国勇,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蔡龙飞,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李国勇与被告蔡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李国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30.00元,减半收取265.00元,由李国勇负担。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双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