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国勇与蔡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勇,蔡龙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558号原告:李国勇,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蔡龙飞,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李国勇与被告蔡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李国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30.00元,减半收取265.00元,由李国勇负担。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双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