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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韩兰军、河北东方绿树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兰军,河北东方绿树食品有限公司,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韩兰军,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武邑县。被执行人河北东方绿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深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立军。被执行人王立军,男,1959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三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河北东方绿树食品有限公司、王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东方绿树食品有限公司、王立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王立军所有的位于深州市贸易城纬二路沿街门店的房地产。2017年6月22日买受人张兵(身份证号)以160万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立军所有的位于深州市贸易城纬二路沿街门店的房地产归买受人张兵(身份证)所有。二、买受人张兵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深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小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颉永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