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辖终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袁华林、管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华林,管滨,马玉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华林,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滨,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审被告:马玉敏,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上诉人袁华林因与被上诉人管滨、原审被告马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7民初3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华林于2017年6月20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袁华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华林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