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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樊富昌与驻马店市华瑞橡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富昌,驻马店市华瑞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553号原告樊富昌,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刘志良,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驻马店市华瑞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路南段南海公安分局东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2MA3XBKU599。法定代表人王占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富昌与被告驻马店市华瑞橡胶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富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樊富昌负担。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瑞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