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学云与沈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学云,沈秀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2民初891号原告:吴学云,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飞,贵州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385588。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沈秀菊,女,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吴学云与被告沈秀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学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学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吴学云负担。审判员 杜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