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5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小微与高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小微,高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636号原告:薛小微,女,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诗涨,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蒙,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耸,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薛小微与被告高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薛小微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将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