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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薛小微与高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小微,高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636号原告:薛小微,女,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诗涨,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蒙,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耸,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薛小微与被告高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薛小微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将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