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5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达县科力线缆经营部与廖德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县科力线缆经营部,廖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达县科力线缆经营部,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11721600235401(1-1)。经营者冯立闯,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4日,现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廖德清,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13日,现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达县科力线缆经营部与廖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03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7年6月5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廖德清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廖德清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住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