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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金水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水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水根,男,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户籍所在地为南昌市新建区。2014年6月26日因寻衅滋事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5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2016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水根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水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金水根在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所盗财物共计人民币118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7月16日凌晨3时20分许,被告人金水根在新建区长堎镇友谊路北郊林场卫生所内,撬门进入该卫生所内盗窃香烟和现金人民币500余元;2、2016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金水根在新建区长堎镇莱卡小镇对面的奥特莱斯工地职工宿舍盗窃现金人民币1980余元;3、2017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金水根在新建区长堎镇幸福北路新宇欢乐大世界怡园工地多个工棚盗窃现金3680余元;4、2017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金水根在新建区长堎镇幸福北路新宇欢乐大世界怡园工地大门左手边的工棚盗窃现金57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水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向某、周某、刘某等人的陈述,刑事照片,抓获经过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水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86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水根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水根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水根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水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 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多多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