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7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金阡美容有限公司与刘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阡美容有限公司,刘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809号原告:上海金阡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汤莲,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珏。被告:刘宁。原告上海金阡美容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金阡美容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17年6月27日,原告上海金阡美容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金阡美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逸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