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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陶洁、陈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洁,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336号申请执行人:陶洁,女,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陈胜,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陶洁与陈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洁于2017年元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29号所确定的:一、陈胜向陶洁偿还借款100,000元。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7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