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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710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67饶晓波与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晓波,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7101民初67号原告:饶晓波,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云南新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号广建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罗维雄。原告饶晓波与被告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饶晓波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晓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晓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计1047元,由原告饶晓波负担。审判员  郑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国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