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冯宇灵与长沙市联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宇灵,长沙市联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219号原告冯宇灵,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长沙市联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桃花岭村桃花岭组。法定代表人李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宇灵诉被告长沙市联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宇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宇灵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联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宇灵自愿承担。审判员 易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