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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47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可、俞仕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可,俞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7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可,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俞仕波,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可与被执行人俞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47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