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曾玲申请执行杨旭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玲,杨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曾玲,女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河沙镇板桥堰村。被执行人:杨旭东,男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火把堰村。本院在执行曾玲申请执行杨旭东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装修款8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善智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雨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