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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董志勇与董涛、王艳荣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勇,董涛,王艳荣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937号原告:董志勇,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影,丰县欢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涛,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被告:王艳荣,女,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董志勇与被告董涛、王艳荣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董志勇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志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志勇负担。审判员 曹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虹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