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饶经济开发区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任慧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经济开发区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任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上饶经济开发区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赣东北大道35号。法定代表人:徐XX,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任慧东,女,汉族,1966年8月出生,上海市静安区人,住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经济开发区国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606,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8,460元、案件受理费19,25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