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2执10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运、曹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曹洪,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0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运,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国网江西电力公司上饶供电分公司营销部员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曹洪,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国网江西电力公司上饶供电分公司营销部员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申请人:李英,女,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国网江西电力公司上饶供电分公司经济研究所综合部员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运与被执行人曹洪、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曹洪、李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洪、李英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按照本院(2017)赣110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的要求履行归还申请执行人姜允昌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62.5元、执行费3650元等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洪、李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洪、李英是国网江西电力公司上饶供电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每月有固定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英在国网江西电力公司上饶供电分公司的每月全部收入(含工资、股权分红等一切收入)直至被执行人曹洪、李英欠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62.5元、执行费3650元还清为止。���留被执行人曹洪、李英退休时应得的企业年金。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林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