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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陈保前、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陈保前,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1695-9。负责人:曹涌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保前,男,汉族,1981年4月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张莉,女,汉族,1982年3月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保前、张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在银行、房管、车辆管理所等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保前名下渝F×××××宝马牌轿车一辆,该车辆属轮候查封,且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保前、张莉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截止2017年6月27日,被执行人陈保前、张莉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借款本金44984.93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1836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2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字第5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杨德福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