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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子学与王玲琴、宋跃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子学,王玲琴,宋跃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52号申请人:王子学,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飞,内蒙古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玲琴,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宋跃文,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王子学与被申请人王玲琴、宋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子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海尔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