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付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3执93号申请执行人付某,女,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智卫强,男,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执行付荣与刘奉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奉霖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7年1月9日,向刘奉霖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刘奉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1月10日等多日,向金融机构查询刘奉霖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刘奉霖有豫A×××××车辆一辆,本院1月13日予以查封;4、2017年1月17日,向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一套;5、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无果,被执行人常年不在老家,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在郸城做事,已依法予以查找无果;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但拒不履行,涉嫌构成拒执罪,已依法移送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不宜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庆宏审判员 高艳平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