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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4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港中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凤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吴凤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4045号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34号。负责人邢程,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山海、柳阳,均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凤艳,女,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沈阳市浑南区。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凤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能送达,且原告再未能提供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并且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致使本案因无法送达,不能依法开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俊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