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廖建勇与马光海、李香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勇,马光海,李香菊,马良,马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1735号原告:廖建勇,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马光海,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李香菊,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马良,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告:马恒,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建勇与被告马光海、李香菊、马良、马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马光海、李香菊、马良、马恒的地址,本院按该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使本案不能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马光海、李香菊、马良、马恒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建勇的起诉。已预收案件受理费11590元,应予退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