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金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李金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722号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徐文惠。被告:李金桐,男,199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金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人民陪审员 纪 梅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