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金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李金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722号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徐文惠。被告:李金桐,男,199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金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长春壁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人民陪审员  纪 梅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