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昌禾国际贸易与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禾国际贸易,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92民初1800号原告:昌禾国际贸易(广州保税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东涌路8号保通大楼3001房。法定代表人:苏瑞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杰,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林南村横桥港。法定代表人:何荣庆。原告昌禾国际贸易(广州保税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禾公司)与被告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线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线电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昌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200869.34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全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覆铜板。2016年4月双方对账,后原告继续向被告供货,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共计结欠原告价款1200869.34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着,故诉至法院。被告无线电厂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昌禾公司与被告无线电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覆铜板、铜箔。双方于2016年4月进行对账,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一份,言明至2016年3月,扣除2016年4月的付款及未开票金额,被告还需向原告付款731770元,原告同意被告分两期支付。该还款计划出具后,被告仅向原告付款了40250.66元。2016年5月至今原告共计向被告发货509350元,但被告未能如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昌禾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的陈述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共计结欠原告价款1200869.34元的事实,被告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致纠纷的产生,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1200869.34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无线电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其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州横林无线电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昌禾国际贸易(广州保税区)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200869.34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0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高立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 松书 记 员 郭凌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