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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树平、孙为发退伙纠纷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敏,刘树平,孙为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41号申请执行人:苏敏,女,1957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树平,女,1975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孙为发,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敏与被执行人刘树平、孙为发退伙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二人在法院有债权,尚未执行回来,且暂无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苏敏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忠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