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老河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范俊辉、梁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河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范俊辉,梁海,龚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1230号原告老河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老河口市胜利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269891-9。法定代表人苗少勇,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春虎,男,系湖北正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范俊辉,女,汉族,1978年5月18日出生,住老河口市。被告梁海,男,汉族,1977年8月22日出生,住老河口市。被告龚宁,男,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住老河口市。原告老河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范俊辉、梁海、龚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老河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老河口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