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克与华元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克,华元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413号原告:张克,男,生于1982年10月7日,汉族,住内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恒。被告:华元波,男,生于1975年3月24日,汉族,住湖北省房县。原告张克与被告华元波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克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克撤回对被告华元波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克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原告张克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小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