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成都建煌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袁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建煌钢构彩板有限公司,袁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6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建煌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兰玉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营娇,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袁义国,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23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6日受理成都建煌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袁义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78000元及利息,执行费407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海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