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国宏与富耀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宏,富耀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2171号原告:张国宏,男,汉族,1984年2月9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通渭县。被告:富耀臻,男,汉族,1964年2月12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宏与被告富耀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宏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张国宏负担。审判员 温雅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小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