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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锦云、陈兆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锦云,陈兆琼,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姚锦云,女,193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申请执行人陈兆琼,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章伟,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正在服刑。申请执行人姚锦云、陈兆琼申请执行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37459.08元,执行费为人民币7775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5年5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等登记信息。3、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章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曾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章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章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姚锦云、陈兆琼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537459.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 辛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宗铭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核稿:(2017)浙0104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姚锦云,女,193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06193711290029,住杭州市拱墅区浅水湾城市花园10幢1单元701室。申请执行人陈兆琼,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106197901140046,住杭州市西湖区马塍路9号3单元202室。被执行人章伟,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823198706276731,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横埠镇方正村庆春组2号,现正在服刑。申请执行人姚锦云、陈兆琼申请执行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4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37459.08元,执行费为人民币7775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5年5月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股权等登记信息。3、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章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曾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章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章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姚锦云、陈兆琼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537459.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