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健、天津嘉佳宾馆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健,天津嘉佳宾馆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996号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7-702。法定代表人:董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宣,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芬,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嘉佳宾馆,法定代表人孟庆军,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磡大道11号C区***层。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健、天津嘉佳宾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金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贺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