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邹瑞清犯拐卖妇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瑞清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2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瑞清,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抓获,同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新化县看守所。辩护人邹鸿斌,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袁首,湖南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瑞清犯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瑞清及辩护人邹鸿斌、袁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邹瑞清明知王某某拐卖妇女,仍多次介绍他人到王某某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获利人民币1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8、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杨某某(自述国籍越南,越南名字GiangThiOanh)被他人拐骗至王某某家,由王某某对其进行看守并通过被告人邹瑞清联系买家。2014年9月14日,经邹瑞清介绍,王某某以人民币5万余元的价格将杨某某卖给邹某某为妻。2、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何某某(国籍、身份不明)被他人拐骗至王某某家,由王某某对其进行看守并通过被告人邹瑞清联系买家。2014年9月30日,经邹瑞清介绍,王某某以人民币7万余元的价格将何某某卖给欧某某为妻,邹瑞清从王某某与欧某某处各得人民币1万元。3、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杨某某1(自述国籍越南,越南名字GiangThiGenh)被他人拐骗至王某某家,由王某某对其进行看守并通过被告人邹瑞清联系买家。同年12月20日,经邹瑞清介绍,王某某以人民币7万余元的价格将杨某某1卖给罗某某2做儿媳妇,邹瑞清从王某某与罗某某2处各得人民币1万元。4、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害人陆某某(自述国籍越南,越南名字LauThiCua)被他人拐骗至王某某家,由王某某对其进行看守并通过被告人邹瑞清联系买家。同年2月16日,经邹瑞清介绍,王某某以人民币7万余元的价格将陆某某卖给邹某某2为妻,邹瑞清从王某某与邹某某2处各得人民币1万元。5、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小某(国籍、身份不明)被他人拐骗至王某某家,由王某某对其进行看守并通过被告人邹瑞清联系买家。同年3月30日,经邹瑞清介绍,王某某以人民币7万余元的价格将小某卖给罗某某3为妻,邹瑞清从王某某与罗某某3处各得人民币1万元。6、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害人王某(自述国籍越南,越南名字VangThiMi)被他人拐骗至王某某家,由王某某对其进行看守并通过被告人邹瑞清联系买家。同年7月12日,经邹瑞清介绍,王某某以人民币7万余元的价格将王某卖给罗某某5为妻,邹瑞清从王某某与罗某某5处各得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邹瑞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资料、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临时羁押犯罪嫌疑人证明书、火车乘车信息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记录、情况说明;证人邹某某、罗某某2、邹某某2、罗某某6、罗某某5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杨某某1、陆某某、王某的陈述;同案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瑞清明知他人拐卖妇女,仍然多次帮助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瑞清犯拐卖妇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瑞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邹瑞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瑞清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邹瑞清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邹瑞清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邹瑞清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瑞清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二、追缴被告人邹瑞清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黎梅松人民陪审员 刘登吾人民陪审员 陆卫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彭 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