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民终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尹立宝与被上诉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立宝,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9民终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立宝,男,汉族,龙湖煤矿职工,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桂山,男,该公司法律事务科科长。上诉人尹立宝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煤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4民初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尹立宝、被上诉人七煤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桂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尹立宝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二、依法改判七煤公司支付一次性赔偿金89112.00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证据支持上诉人网络转发帖子造成了集体讨薪的群访事件,上诉人也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上诉人网络转发的帖子与群访事件无因果关系。被上诉人七煤公司的辩论意见与一审一致。上诉人尹立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七煤公司一次性支付尹立宝赔偿金89112.00元,诉讼费由七煤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系被告单位下属龙湖煤矿职工,2016年4月10日上午9点,原告尹立宝通过网名“蓝天”,账号:37585659将“6问讨薪”帖转发到“矿工团结群”、“驴友户外交流群”、“七煤传媒股份群”,约定“明天到市委集合后要合理讨要工资……”等内容。造成2016年4月11日发生在市政府办公楼楼前集体讨薪群体访事件。被告单位为此于2016年5月5日以原告“散布负面信息进行网络煽动给企业造成极坏影响和后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龙煤七委文件规定”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仲裁。2016年6月16日,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其它条件为由,下发七劳人仲不字[2016]第16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原告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被告单位承担给付原告赔偿金的法定责任。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原、被告庭审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调整,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赔偿金。本案中原告利用网络聊天平台转发具有煽动性质的信息以致引发单位职工集体到市委门前上访讨薪的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及企业的生产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被告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给付其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尹立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尹立宝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尹立宝作为七煤公司的职工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龙煤七委发【2015】18号关于利用网络散布传播虚假负面信息责任追究相关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发帖人是工人,情节较轻的,进行约谈、诫勉,并责成所在单位加强教育管理;情节较重的,解除劳动合同”。该文件的规定应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上诉人尹立宝2016年4月9日、10日利用网络分别转发“4.11集体讨薪”帖、“6问讨薪”帖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制度,且2016年4月11日也发生了在市政府办公楼楼前集体讨薪群体访事件,此次集体讨薪群体访事件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综上所述,尹立宝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0.00元,由因立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纪红军审判员 张鹏飞审判员 刘可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