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湖支行与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湖支行,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64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湖支行,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冶塘中兴路20号。负责人:鲍枫,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斌,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骥,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工业区中心区。法定代表人:应涛。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湖支行与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特2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一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结欠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湖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计算至2016年4月27日的利息人民币65700元,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固定资产、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约定计算。上述款项由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前履行。二、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湖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抵押的常熟市尚湖镇新巷村的土地使用权[常集用(2009)字第000372号、常他项(2015)第01408号]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2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市安嘉禾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了被执行人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常熟市尚湖镇冶塘人民北路19号1幢、2幢、3幢、4幢房屋及位于常熟市尚湖镇新巷村的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并出具了(苏州)安嘉禾(房估)[2016]JD02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之后,经司法拍卖,竞买人徐庆红于2017年6月23日以最高价人民币31650000元竞价成交,因被执行人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涉案较多,目前正在清偿中。另,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常熟市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被执行人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目前已停业,法定代表人应涛下落不明。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5657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苏州联谊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清偿所需时间较长,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方便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特2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罗 磊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