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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劳华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华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劳华业,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化州市。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华业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劳华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底,被告人劳华业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并羁押于化州市拘留所,劳华业在拘留所期间与被强制隔离戒毒的庞某2相识。劳华业向庞某2宣称有办法将其“保释”出去,庞某2信以为真,就把其姐姐庞某1的电话号码告知劳华业。后被告人劳华业行政拘留期满,出去后便联系上庞某1,劳华业、庞某1两人一起到化州市拘留所会见庞某2,劳华业对庞某2、庞某1说要人民币10000元给他作为“保释”出去的活动费用即可。后某分别于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1月20日在化州市下郭肯麦基商铺里面以及商铺外面,把5000元、4500元交给劳华业。事后劳华业把这些钱全部花费在日常支出和吸毒,并没有用于所谓的“保释”活动。2016年12月上旬,庞某1不断追问劳华业为庞某2办保释进展情况,都没有结果,后某要求其退钱,但劳华业不再回复庞某1的电话和手机短息、微信,并让一个网友用飞信编辑一条已经转账5000元给庞某1的虚假信息,再把该信息发给庞某1,骗取庞某1的信任,后还骗取到庞某1200元的微信红包。直至庞某1发现被骗报警,劳华业仍没有退还9700元给被害人庞某1。另查明,被告人劳华业因吸毒于2017年1月12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罚款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劳华业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违法犯罪嫌疑人查询登记表;证人庞某2、姚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庞某1的陈述;被告人劳华业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手机提取信息截图及审讯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属实,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劳华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9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劳华业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劳华业诈骗所得的财物用于吸毒行为,且未能退还赃款给被害人,可酌情从重处罚。劳华业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劳华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劳华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文 云审 判 员  吴丽东人民陪审员  张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麦婉文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