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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淑先、孙永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先,孙永建,袁秀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刘淑先,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永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袁秀燕,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先与被执行人孙永建、袁秀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胶民初字第5244号民事判决书]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胶民初字第52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子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