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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雷利国、王义赞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利国,王义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雷利国,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王义赞,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申请执行人雷利国与被执行人王义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9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义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赣0481民初7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荣亮审判员  吴育松审判员  喻世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柯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