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雷利国、王义赞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利国,王义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8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雷利国,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王义赞,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申请执行人雷利国与被执行人王义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9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义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赣0481民初7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院将在接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荣亮审判员 吴育松审判员 喻世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柯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