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军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836号原告:刘建军,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丛新,总经理。原告刘建军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98元,减半收取计249元,由原告刘建军负担。审判员 王培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