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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爱英与谢丽霞、米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英,谢丽霞,米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民初881号原告:刘爱英,女,1958年3月1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琼,湖南省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丽霞,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米长军,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刘爱英与被告谢丽霞、米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照原告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爱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琼、被告谢丽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米长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爱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谢丽霞、米长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4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5日,被告谢丽霞、米长军夫妻以投资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且愿意用自己在桔花园的房屋作抵押。原告与二被告借款时签订了借款协议。二被告借款后,因无钱支付,于2016年9月16日给原告出具了1张2.5万元的利息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没有及时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谢丽霞答辩称:借款属实,利息已经付了一年半,目前亏欠外债太多,无力支付。米长军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米长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利息欠条原件1份1页,被告谢丽霞的质证意见是数额不对,原告亦当庭承认被告多计算了5000元利息的事实,故截止于2016年9月16日,二被告欠原告借款利息2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5日,被告谢丽霞、米长军夫妻以投资房地产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被告谢丽霞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0‰,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交付给二被告使用。二被告借款后,因经营亏损,于2016年9月16日给原告出具了1张25000万元的利息欠条,实际拖欠借款利息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没有及时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以致发生纠纷。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谢丽霞、米长军在原告处借款,签订借款协议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款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原告与二被告在借款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二被告催要,二被告在原告催要后没有及时偿还借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返还责任。原告与被告谢丽霞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0‰,未超出法定的年利率24%,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采信。按照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月利率20‰,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5日原告起诉之日止,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0666元,加上前欠借款利息20000元,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50666元,原告实际主张借款利息为41000元。被告谢丽霞、米长军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谢丽霞、米长军返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丽霞、米长军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刘爱英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借款利息4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5元,诉讼保全费1725元,由被告谢丽霞、米长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黄全柱人民陪审员  周高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