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成修与邢永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修,邢永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637号原告:张成修,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邢永洲,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原告张成修与被告邢永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张成修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永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成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修撤回对被告邢永洲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成修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岳静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