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行营业室与贾佐翠、李柱、西安华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鹏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行营业室,陕西鹏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华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贾佐翠,李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74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行营业室,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一号。负责人:韦晓亮。被执行人:陕西鹏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朱云飞。被执行人:西安华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20号陕西省体育宾馆300室。法定代表人:李柱。被执行人:贾佐翠,女。被执行人:李柱,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行营业室与贾佐翠、李柱、西安华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鹏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湖支行营业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6)西莲证经字第11460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80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被执行人贾佐翠、李柱、西安华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鹏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银行无存款;2、前去被执行人贾佐翠、李柱、西安华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鹏腾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查无此人,查无此单位;3、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贾佐翠、李柱、西安华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鹏腾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我院书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7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