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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洋与被告李伯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李伯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1307号原告李洋被告李伯伦原告李洋与被告李伯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洋负担。审 判 长  孙晓君人民陪审员  刘晓虹人民陪审员  范春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