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洋与被告李伯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李伯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1307号原告李洋被告李伯伦原告李洋与被告李伯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洋负担。审 判 长 孙晓君人民陪审员 刘晓虹人民陪审员 范春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