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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贾顺安诉张鲲鹏、隗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顺安,张鲲鹏,隗君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711号申请执行人贾顺安被执行人张鲲鹏被执行人隗君梅贾顺安诉张鲲鹏、隗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606民初5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1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鲲鹏、隗君梅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健健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