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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细桂与彭冬蓉、彭思元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细桂,彭冬蓉,彭思元,彭又红,彭又娟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559号原告周细桂,女,194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彭冬蓉,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彭思元,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彭又红,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彭又娟,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细桂诉被告彭冬蓉、彭思元、彭又红、彭又娟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细桂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细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细桂撤回起诉。审判员  方振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