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细桂与彭冬蓉、彭思元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细桂,彭冬蓉,彭思元,彭又红,彭又娟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559号原告周细桂,女,194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彭冬蓉,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彭思元,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彭又红,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彭又娟,女,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细桂诉被告彭冬蓉、彭思元、彭又红、彭又娟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细桂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细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细桂撤回起诉。审判员 方振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