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3972薛金芳与曹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金芳,曹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3972号原告薛金芳,女,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曹忠良,男,1987年9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现暂住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薛金芳诉被告曹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龚伟亚独任审判。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薛金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薛金芳负担。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喆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