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侯伙明欠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3执560号被执行人:侯伙明,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221198811165230,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水口村委会水口九队3号之二。本院在执行侯伙明欠缴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支付(2017)粤0203刑初30号刑事罚金,由本院刑庭于2017年4月12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有关单位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侯伙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洲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谢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艾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