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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侯伙明欠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伙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3执560号被执行人:侯伙明,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221198811165230,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重阳镇水口村委会水口九队3号之二。本院在执行侯伙明欠缴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支付(2017)粤0203刑初30号刑事罚金,由本院刑庭于2017年4月12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有关单位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侯伙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洲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谢祥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艾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