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可成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可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613号原告:郑可成,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尹颖英,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西城路410号1号楼五层。负责人:庄剑。原告郑可成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可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可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可成承担。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璐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