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化朋与刘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化朋,刘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691号申请执行人李化朋,男,1969年04月0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志伟,男,1975年05月20日出生。李化朋与刘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727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3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6月02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志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志伟及其共有存款(收入)8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已斐 来源:百度“”